一、在本市新車及由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登記執行國Ⅳ機動車排放標準,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機動車執行國Ⅴ機動車排放標準。
二、凡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(含由外地轉入),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和轉入的登記手續,環保部門不予辦理有關環保手續。
三、車型排放標準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網查詢。
四、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,有效期三年。有關法律、法規、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滿,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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